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成人脱产班、夜大学、函授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成人教育管理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脱产班新生入学时要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经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成人教育管理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成人教育管理处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证明。由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手续。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弹性学制与学分管理
第九条 针对成人教育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在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基本学制的基础上,经过学生申请,办学院系提出意见,并经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批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一至三年。对个别学生学习能力较强,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必须提前半年时间申请,并附上各学期的学习成绩单和最后一学年或一学期的选课计划(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习作的安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提前毕业。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如下:
高中起点本科:脱产四年,业余(夜大、函授)五年。
专科起点本科:脱产二年,业余(夜大、函授)三年。
高中起点专科:脱产二至三年,业余(夜大、函授)三至四年。
第十条 因各种情况,不能连续在校学习者,可申请间断修读的学习方法。经批准允许以休学、保留学籍等形式中断学习,然后返校(复学)继续学习。每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延长修业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授课时数及安排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来确定。
为了便于统一计算学分,采用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20周计算。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计1个学分。即:课程学分=课程授课时数÷20
第十二条 本、专科毕业生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的比例:
(一)高中起点专科总学分: 理工类不低于90学分,1800学时;文科类不低于80学分, 1600学时。
(二)专科起点本科总学分: 理工类不低于90学分,1800学时;文科类不低于80学分, 1600学时。
(三)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学分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占70%,选修课占30%。
(四)理论课与实践课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为:理工类,理论课占70%;实践课占30%;文科类,理论课占75%,实践课占25%。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除统考、抽考课程外,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如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方式)。
第十五条 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经院、系主管领导审定后,送交院、系成教办公室打印、密封、保管。
第十六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实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用五级记分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考试成绩取得60分(含60分)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总评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50%计算总评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函授教育是以自学为主的学习形式。函授学生必须认真自学,完成自学作业和测验作业。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合格者,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待补做或重做作业合格后,才予考试或评定课程总分。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成教办公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报送成人教育管理处存档。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院、系主管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将变更的课程成绩书面通知院、系成教办公室。成教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并上报成人教育管理处。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任课老师和各院、系成教办公室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院、系成教办公室书面报告(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院、系批准后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其成绩记为“旷考0分”,不予补考。学生对旷考行为做出书面检讨,经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要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老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违纪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安排一次补考:
(一)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其他学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应在其相应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期末总评不及格课程,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但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者,在离校前不再安排补做,先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做。
(三)大学英语课程期末总评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而学校成教课程统考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者,可用60分取代补考仍不及格的成绩。
(四)补考课程和重修后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
(五)各门课程的补考,由学生所在院、系成教办公室组织,任课教师负责命题、主考、阅卷。各院、系教务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将全院、系学生的各课程成绩(包括补考成绩)和要进行学籍变动或处理的学生名单,一并报成人教育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必修课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随其他年级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经
(二)选修课
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申请另选其他课程。另选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重修或再另选。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按本条款处理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重修有关课程,包括回校补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具体由学生原所在的院、系组织安排)。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一律不补授学位。成绩不合格者,最终以结业处理。
(四)在校学生或结业生进行课程重修,须办理重修手续。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变动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可由院、系和学生协商,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二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学生可在结业后申请回校延长修业年限,重修或另选修相关课程,以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获取毕业资格。延长修业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学年论文、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可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为基础,并按相应的课程成绩换算成绩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课程成绩100分折合5.0个绩点,90分折合4.0个绩点,60分折合1.0个绩点,即以60分为绩点1.0,每增加1分,课程成绩就增加0.1个绩点。具体换算对应关系如下:(A)90~100分折合4.0~5.0绩点;(B)80~89分折合3.0~3.9绩点;(C)70~79分折合2.0~2.9绩点;(D)60~69分折合1.0~1.9绩点;(E)59分以下的绩点为0。
某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或补考合格者,以1.0个绩点记载。
五级计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优秀折合4.5绩点; 良好折合3.5绩点; 中等折合2.5绩点; 及格折合1.5绩点; 不及格的绩点为0。
第二十八条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所得的绩点数乘以其学分。其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绩点数×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绩点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学分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免修
第三十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免修考试制度。学生要求免修课程,可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经院、系成人教育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批备案。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成人教育管理处发给休学通知书,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根据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开学前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要求复学时,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持有我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健康检查证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
(四)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跟读的专业年级学生相同;
(五)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六)休学期满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家庭住址变动无法继续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
(一)一般成人高校学生拟转入本校者;
(二)专科学生拟转入本科者;
(三)专业科类不同者;
(四)高中起点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起点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业余转为脱产者;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申请表》,由转出的办学院、系和拟转入的办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批备案。
(二)学生在广东省内跨校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并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备齐“新生录取名册”、“学习成绩单”,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除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外,还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病休期满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交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十二条 未提出退学申请而擅自退学者,视为自动退学。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办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成人教育管理处发给退学通知,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对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勤、纪律与鉴定
第四十四条 考勤与请假办法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
(二)因伤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者,必须请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请假必须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后,送到院、系成教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者,除办理以上手续外,须到成人教育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前)。如不续假,超假部分作旷课处理;
(四)报到注册及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请假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实需要请假的,须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五)某门课程缺课达到一定数量者,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四天或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达六天或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达八天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达十天或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十一天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七)学生考勤由班干部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抽查,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院、系成教办公室。成教办公室每学期期中及期末将考勤情况报成人教育管理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的学习表现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察。学生一般每学年做一次个人小结,经班组民主评议,由班主任结合学生平时的学习表现写出评语。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毕业时,应对本人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总结,由班组和班主任分别对学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进行表彰。具体评选办法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互换试卷;
5.请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6.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1-3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4、5款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6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本科生考试作弊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拟对违纪学生做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各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报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发文。
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院、系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具体处理办法参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施行。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单位或家长。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经考核,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本管理规定中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毕业鉴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重修考试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年论文经补做后仍不及格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三)毕业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因考试作弊,毕业前不准补考者;
(五)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六)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自动退学、开除学籍除外),可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五十五条 因属第五十二条第(一)至第(四)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
属非政治、思想品德问题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结业后一年内确有进步表现(由工作单位或街道居委会组织鉴定),经学校批准后可回校申请课程重修。
重修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应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计起。
第五十六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