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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证管理规定
时间: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在校学生本人身份的证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条  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后方始有效。

    第三条  学生进出校门和校内教学场所,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以备门卫及保安人员检查。

    第四条  凡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必须向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书面说明丢失情况,申请办理补发学生证。

凡补发学生证应按学校规定交纳成本费。

第五条  学生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弄虚作假或一人持多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67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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