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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干部评选办法
时间: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和模范作用,调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教育管理处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5月进行;参评对象为修完一学年及以上学业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3.学习目的明确,学风正,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良。脱产班学生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平均达85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科目(含实验、实习)良好以上;夜大、函授班学生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平均达80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平均分和单科成绩可相应降低5分:

    1)某一学科的成绩突出,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作品或取得了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

    2)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获得所在工作单位奖励。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担任党、团支委、班委以上干部;

3.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对加强班级的团结、建设良好班风、维护校规校纪方面做出较好成绩;

4.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平均达75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受所在工作单位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该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该学年旷课累计达10学时(函授生旷课累计达两天)或以上者;

(五)该学年免修课程2门及2门以上者。

第五条  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一般占该班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一般占该班学生总数的2%

第六条  评选工作程序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在各院、系领导下实施(广州以外函授站班级可委托函授站组织实施)。各班评选工作由班主任主持,按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由班级提名,班委会讨论通过(业余班须征求学生工作单位意见),送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管理处审核,上报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表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证书”、“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证书”,表彰材料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7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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