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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担保物权的分类
时间: 2014年07月3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例1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典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通说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选项A被排除;选项B抵押权是依据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所以也予以排除;选项C中的质权是通过质押合同而设定的,亦非法定担保物权,同样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留置权符合题意,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例16(2006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加工服装,在取服装时因所带的加工费不够,双方达成协议,将甲的一块手表留下, 
  在甲付清加工费后取回手表。此时,乙对该手表享有(  )。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用益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加工服装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B;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C;甲留下手表的目的是担保乙收取加工费的债权,所以不属于用益权,选项D也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答案。 
  例17(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修理汽车,因修理费未带足,遂将自己的一块手表放在乙处,约定第二天付清修理费后再把手表取走。乙占有该手表的依据是(  )。 
  A.留置权 
  B.抵押权 
  C.债权 
  D.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修理汽车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A;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B;乙占有手表是基于甲以手表作为其支付修理费的担保而非基于债权,故选项C也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评注】应对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类型有较全面的掌握,以对不同的担保物权予以准确的辨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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