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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宣告失踪的效力
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6:宣告失踪的效力 
  例20(2010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 
  【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 
  (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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