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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记忆点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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