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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总论第五章
时间: 2008年09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行为人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3)必须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5.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6.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7.有因行为和无音行为

  8.主行为和从行为

  9.基本行为和辅助行为

  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和标的和内容;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条件的种类

  ①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②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期限的种类

  ①始期与终期;

  ②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2)特点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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