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的含义:
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
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
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
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
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
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
a. 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
b.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
c.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为恶意占有;
d.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人对其享有占有权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否则是无权占有。
(2)使用
直接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运用。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为生产目的的使用和为消费目的的使用。使用权确认并保障所有人利用自己财产的权能。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发挥物本身效用的使用、获得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益
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收益权与使用权紧密联系。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结果。如果财产不能取得收益,所有权变为毫无意义。
法律上将对财产获得的经济利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自然增长中获得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4)处分
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事实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事实上有和无的命运。
法律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所有人的转移。
处分权的行使与处分权的分离是不同的。
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从所有权中适当分离以后,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四、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把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没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行为;
(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财产的占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依法归国家所有;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行为导致新物的产生,分割已经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添附包括三种形式:
①混合: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于分离或识别,且在某些情况下形成了新的物。
例如:葡萄原汁与水、糖混合勾兑成葡萄酒。
②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割的物。其特点是原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但分割在经济上不合算。
例如:砖与水泥附和成房屋,建筑于土地上,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轮胎、底盘、车身、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③加工:在他人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如:将他人的木料雕刻成为工艺品。
2.继受取得: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为:
(1)财产转让: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2)继承或受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
(3)其他合法取得:
例如,国家通过赎买、征收、征购、征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
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继受取得——因法律行为而取得;
(2)原始取得——如,强制执行时对不动产的拍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1)取得人依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即丧失了所有权;
(2)所有人因抛弃所有权而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五、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善意取得
(5)添附
(6)天然孳息的取得
2.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1)处分行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2)强制行为——强制征收、没收
六、所有权的请求权
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的物非法干涉的权能。这项权能称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对加害人主张物上请求权,即具有下述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
2.排除妨碍;
3.防止危险。
七、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二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相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是因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具体的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2)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
(3)相邻管线设置关系
(4)相邻防险关系
(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
(6)相邻通风、采光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八、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二个以上所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为共有物。
2.共有的特征:
(1)主体特征:共有的权利主体为多数,即共有人为二人或更多;
(2)客体特征: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内容特征:共有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4)性质特征:共有不是所有权的独立类型,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的相同性质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
(二)按份共有
1.概念及性质: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多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为避免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对每一个所有人规定权利的行使范围,这个范围就是在共有财产中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
2.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人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权利行使时,必然及于物的全部,为维护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调明确行使权利的方式;
(2)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物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而不是事实上的处分。因为事实处分将及于全物,可能影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法律处分包括份额的分出和转让,也可以抛弃属于自己的共有权。
3.共有人对外部的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份额行使,但及于全物。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为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按照份额各自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是不可分的,共有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一个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了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偿。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及性质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共同共有,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2)共同共有的特征: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确定共同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和义务多少的区分。
③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共有人在合同中约定。
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合伙关系也可以采用共同共有,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不明,一部分合伙人主张按份共有,一部分合伙人主张共同共有的,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物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享,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分担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支出的费用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分担。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所以,各共有人对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共同利益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各共有人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全体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