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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考点:债权让与的概念
时间: 2014年07月3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债权让与是指(  )。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应予以准确掌握。 
  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 
  例25(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债的概括移转有准确的把握,并同时掌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回答这类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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