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5-25885303
当前位置:广东成人高考网 >> 民法 >> 浏览信息
成考民法考点: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时间: 2014年07月3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9(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准合同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小的综合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债的分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无因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但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所谓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所谓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之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故本题应选B。 
  【评注】(1)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2)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进行学习和理解,就可以加深对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轻松地应对一些综合考查题了。本题中,如果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很快就能排除掉选项A和选项D;如果对债的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也能马上就判断出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进而排除选项A、选项c和选项D。将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分类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掌握,这类题目就不难做了。

 

 
【上一篇文章】:成考民法考点:债的分类
【下一篇文章】:成考民法考点: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看了本文还会喜欢:(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工具栏
广东省成人高考在线网络课堂
广东省成人高考考试专用教材
快速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诚邀加盟 | 关于我们 | 购物流程 | 货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