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例42(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12周岁的甲为自己购买一本课外辅导书
B.甲将一只假冒“劳力士”牌手表卖给乙
C.7周岁的甲未经父母同意,接受老师赠送的一支金笔
D.甲将向乙借用的手机擅自卖给丙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也就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大致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本题中选项A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选项8为欺诈行为,而欺诈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被排除掉;选项C中7周岁的甲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接受金笔的获益行为是有效的,选项C也被排除了。选项D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擅自卖给丙,该行为有待于手机所有人乙的认可,若乙认可,则买卖有效;若乙不予认可,该买卖就无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各种情形,并在此基础上将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不同情形和效力加以比较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