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例34(2010年统考试题)
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
【答案要点】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为:(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是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答案中已经指出,在此不再赘述。
本知识点出题概率是比较高的,如2004年统考第22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甲公司将出租的该机床卖给了丙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在租赁期内,甲公司不能将租赁物出卖给丙公司;B.该买卖合同须征得乙公司同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C.该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对丙公司继续有效;D.该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答案选c。再如2005年统考第8题:王某出国前将自己的房屋书面赠与女友李某,李某拿到了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并搬入居住。由于王某仓促成行,故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的姐姐认为该房屋赠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不成立,并强行占住其中一问。该房屋赠与合同,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未成立。答案选A。
【评注】(1)首先应准确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别是应注意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2)熟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应在熟记的基础上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