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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时间: 2014年02月06日 来源:233.com 作者: 考试大 浏览: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机遇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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