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机遇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