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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

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1991]11号《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均要经过统一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才可授予。为了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取得当年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学期间所有课程(大专起点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的毕业生只计算本科阶段的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学历班75分以上(含75分),自考生70分以上(含70分)。

(三)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四)取得外国语(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统考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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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申请学士学位者于毕业当年七月至八月十日向学校提出申请(非广州地区毕业生以寄回申请表的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冬季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在下一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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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科目:

(一)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下同)。

(二)专业课(含两门专业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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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或考核时间:

(一)外国语由广东省教育厅安排。

(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定于当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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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每位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参加当年

“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一年参加考试或考核。

(二)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可持毕业证书、外国语合格证书及成绩单向我校成人教育管理处索取“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填好送(或寄)回成人教育管理处。

(三)由成人教育管理处组织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学业成绩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推荐给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考试。

(四)经学科分委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后,由教务处办理学位证书颁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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