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计划
经省教育厅批准,我院2008年计划招生专科起点本科1000人,高中起点专科100人。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合格者,发给我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招生层次 |
学制 |
学习形式 |
专业名称 |
招生范围 |
专科起 点本科 |
两年半 |
函授 |
法学 |
社会招生 (含在职干警) |
侦查学 |
在职干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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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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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起 点专科 |
两年半 |
函授 |
法律事务 |
社会招生 (含在职干警) |
二、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中起点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4.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三、报名办法
1.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考试。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山区县的考生,可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山区县的报名点报名,并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报名时应按规定交验高中或专科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照顾加分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身份证、专科毕业证书、照顾加分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考生报名时,必须用户口簿或身份证上的现用姓名和身份证号,考试和录取以此为依据。
2.报考专升本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指2009年春季入学报到时能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报名时需交验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核准的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及学校出具的各科成绩(每科具体分数)合格的证明。参加自学考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但未领取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交验省自考委出具的各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3.实行网上报名,并实行先预报名后确认报名制度。预报名时考生通过报名系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了解报考须知、招生计划,自行录入本人的基本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选考科目、报考志愿等)。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还必须在网上输入专科毕业证书编码、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毕业专业,然后在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报名点确认报名资格,电子摄像,并交纳报名费。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报名时需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信息标准”制作。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身份证信息以及成人高考成绩等。报考专升本以及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提供专科毕业证书或考生毕业学校证明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以及有关符合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应认真核对本人的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试与录取管理以考生签名确认的报名表为依据。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误以及填报志愿不当原因而落选的,其责任应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高中起点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
10月11日 |
10月12日 |
9:00—11:00 |
语文 |
英语 |
14:30—16:30 |
数学 |
|
日期 时间 |
10月11日 |
10月12日 |
9:00—11:30 |
政治 |
民法 |
14:30—17:00 |
英语 |
各科目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各统一考试科目试题满分成绩均为150分;高中起点专科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8年版)的要求命题。阅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对考生查卷。
六、录取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广东省招生办审核批准,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运动员在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经广东省招生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后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本招生章程由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