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副词
1 副词:是一种只能充当状语的虚词,它虽然有一定的词汇意义,但不能表示具体事物、动作行为或
性质状态,而只能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时间、程度、范围、肯定否定或情态、证据。它一般是修饰
动词性词语或形容词性词语,在判断句中修饰名词性词语。
2 、时间副词:(1 )表动作行为发生在过去的时间。a “向、乡”是同一个副词,只是写法不同,
译为“从前、刚才”;b “既、业”表示动作行为已经完成,相当于“已经”:“c 尝”“曾”表示过去
做过某事,译为“曾经”。先秦只用“尝”,汉代后用“曾”。
(2 )表示动作行为正在进行或正在实现的时间,有“方、正、适、会”等。a “方”一般只用在动
词性词语前面,译作“正在”;b “适、会”还可作用在主语前面,译作“正遇上”。
(3 )表示动作行为将要进行的时间,有“行、将、且、垂”等。在动词前作状语。可译为“将要、
快要、就要”。
(4 )表示动作行为的久暂,有“俄、暂、姑、常、雅、素”等。“俄、暂”是表示时间短暂的,相
当于“一会儿”“不久”。a “姑”意为“暂且”;b “常、雅、素”表示时间长久。“常”相当于“经
常、时常”,“雅、素”相当于平素、一向。
3 、范围副词:(1 )表示总括:包括无遗或很少例外的副词,有“皆、尽、毕、悉、举、咸、具、
凡、都、共、率”等。a “毕、举”是表示都、全部的意思,b “凡”意有二,一是用在句子前面表示规
律性的归纳,表示“凡是”、“大凡”;二是用在数词前面表示总括事物的数量或动作的数量,相当于
“总共、共”;c “率”也表示总括,意思相当于大都、大致。
(2 )表示范围小或有限制或有例外的副词。有“但、特、只、直、止、第、独、徒、仅、唯”等。
a 它们都有“只、仅仅”的意思。b “仅”除了表示“只”的意思,在唐代表示数量多,有“几乎、将近、
差不多达到”的意思,读jin.c “唯”表“只有”。
4 、程度副词。可分三类:(1 )表示程度高的。a “最、至、极、绝”表示最高度,意思是“最”
;b “大”意思是“十分”;c “太”意思是指程度上超过一定的限度;d “殊、特、尤、良”的意思是
特别、非常。e “良”在汉代与“久”连用,表很久意。六朝以后修饰其他词语,是的确、很的意思。f
“甚”六朝前,既作状语,也作谓语、定语,是形容词,六朝后,才专作状语成为程度很高的副词。
(2 )表示程度不深、轻微的副词,有“少、稍、微、略、颇”等。都是稍微、略微的意思。a 先秦
表示这类意思的一般用“少”,汉代以后才用“略、微、颇”,b 唐宋后“稍”才由表逐渐义的情态副词
分化出程度副词的用法。
(3 )表示程度在原有基础上的加深加重。有“加、更、愈、益、弥、兹(滋)”等,相当于“更、
越、更加”。
5 、情态副词。分三小类;(1 )表示动作行为进行的方式,a “俱、并”表示几个施动者一起做某
件事;b “闲、微、窃”表示秘密地、暗中地做某件事;c “帮”表示故意特意;d “固”表示坚决地做
某件事。
(2 )表示动作行为发生或进行的速度。a “暂”两属:强调时间的短暂时(一会儿、短时间),是
时间副词;强调动作的突然性时,属情态副词。b “遽”表示匆忙急迫;c “卒(猝)”表示时间急促突
然;d “立、即、旋”表示事或行为紧接着发生;f “稍、渐”表示动作的逐渐性;g “益”汉代后也产
生了逐渐义。唐前是程度副词,“更加”义。
(3 )表示动作行为进行的频率。a “数、亟、累、屡、仍”表示动作多次出现;b “辄”表示同一
动作行为的多次重复相当于往往、总是;c “每”表示反复出现的情况或动作中的任何一次;d “复”表
示重复进行同一动作。
6 、语气副词。分五小类:(1 )表示确认的语气。a “乃、即”相当于“就是”;b “必、定”相
当于“一定”;c “诚、信”相当于“实在、的确”d “果”相当于“果真”。
(2 )表示委婉的测度、商榷或论议语气。a “其、盖、殆”相当于“大概(是)、恐怕(是)”。
b “盖”大多用在句首,既表示猜测性的论断语气,又带有提示的语气;也可用在谓语前面,表“大概”
意。
(3 )表示出自意外的惊异语气,常用的有“曾”多与否定副词“不”连用,相当于“竟然”。如
“老臣病足,曾不能疾走。”
(4 )表示祈使语气。“其”用在祈使句中,有希望、请求、劝勉的意思,可译为“希望、还是”等。
(5 )表示反诘的语气,常用的有“岂、其、庸、巨(讵)宁”等,意思相当于“难道、哪里、怎么”,
有时不能译出。
7 否定副词。a “不”和“弗”都表示一般的否定,“不”的用法较宽,“弗”在秦汉前使用范围相
当窄,通常只用在及物动词前,后面也不再出现宾语。b “毋”和“勿”通常用在祈使句中,表示禁止或
劝阻,意思是“不要”。“勿”有时也用作一般性的否定。“毋”也写作“无”。
c “未”是表示情况还没有出现或动作还没有进行,相当于“没有”。
d “非”一般用于名词性谓语前,表示否定判断;有时含有假设性的否定,相当于“若不是”,如
“吾非至于子之门,则殆矣。”有时也可用于叙述句和描写句,表示对行为和性质的否认。
e “微”可用在单句中表示否定,与“非”相当;又可表示假设性的否定,相当于“若不是”;还可
同副词“独”结合,表示“不但(如此)”。
f “否”不作谓语的修饰成分,而与谓语并用,构成肯定否定迭用的句子,表示否定的一面。或单用,
构成独词句。
8 、指代性的副词“相”和“见”。它们用在及物动词前面作状语,指代动词后面的宾语。(1 )
“相”,a 表互指,意为“相互”。如“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b 表偏指,即指代动作受事
者的一方,不包括动作施事者。如“时时为安慰,久久莫相忘”,意是“莫忘我”。
(2 )“见”a 原是助动词,用在动词前表示主语是动作的受事者;b 魏晋南北朝时期又演变为副词,
用在及物动词前,表示对他人所发动作行为的接受,有指代宾语的作用。可译作“自己”或“我”。
9 、谦敬副词。a 表敬副词:“请、敬、谨、幸、惠、辱、猥、垂、蒙”等。b 表谦副词。有:“敢、
窃、忝、猥、伏”等。应注意动词“请”和表敬副词“请”的用法。作动词时表示“请求对方做”;作副
词时表示“请允许我做”。如:“请京,使居之。”“欲与大叔,臣请事之。”前句是动词,后句是表敬
副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