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例23(2007年统考试题)
某日,张女士乘坐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当时车上很拥挤,张女士只好站在门口的台阶上。当汽车驶离车站约20米处时,驾驶员甲见有乘客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张女士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张女士为避免被甩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身边的乘客乙,致使乙肩上的背包滑落,包中的数码相机摔坏。乙要求张女士赔偿。张女士认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甲的过错引起的,应由甲来赔偿。问:
(1)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2)乘客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1)构成紧急避险。理由: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利益不受损害,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侵害了乘客乙的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
(2)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系由驾驶员甲的行为引起。所以,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例24(2009年统考试题)
某超市保安员甲怀疑王某偷盗超市化妆品,遂对其进行搜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甲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和甲
D.因未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故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保安员甲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其因怀疑王某偷窃超市化妆品而对王某搜身,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应以超市为侵权行为人,所以本题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有全面的掌握,特别应注意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