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5-25885303
当前位置:广东成人高考网 >> 民法 >> 浏览信息
成考民法考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时间: 2014年08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佚名 浏览:

   考点4: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例20(2009年统考试题) 
  甲、丙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乙花去医药费3万元。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其未留有遗产,但有一个儿子。乙的损失(  )。 
  A.应根据甲、丙的过错程度由甲的儿子和丙分担 
  B.应由丙全部承担 
  C.应由甲的儿子全部承担 
  D.应由甲的儿子和丙平均分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丙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其子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故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全面理解和掌握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特别应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有所改变。 

 

 
【上一篇文章】:成考民法考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下一篇文章】:成考民法考点: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看了本文还会喜欢:(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工具栏
广东省成人高考在线网络课堂
广东省成人高考考试专用教材
快速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诚邀加盟 | 关于我们 | 购物流程 | 货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