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甲购买乙l00套塑钢窗,约定9月8日交货。因乙的产品放在丙仓库,乙告知甲由丙代办履行。后丙将100套塑钢窗错发给了丁,致使未能向甲按期交货。对此,甲有权要求( )。
A.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B.乙或者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C.乙和丙连带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D.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本题中塑钢窗买卖合同是甲乙签订的,由丙代办履行,在丙不履行债务时,甲有权依法要求乙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选项D为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全面理解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应注意其中“第三人”的范围问题。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还包括其他的第三人。